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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4]2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8-12
实施时间: 2004-8-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9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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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购领、使用、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逐步取代收费(基金)票据和罚没票据。实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试点的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水利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经委等12个单位,原收费(基金)票据和罚没票据使用至2004年8月31日,其他省直执收单位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市(州)、县(市、区)执收单位使用时间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
  二、执收单位在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征收非税收入时,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4]16号)的有关规定。
  三、一般情况下,《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由计算机填开。在遇停电、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手工填开。但手工填开必须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属于集中汇缴或减征的,必须在其右上角“集中汇缴”或“减征”字样后的方框内打“√”标记。
  四、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非税收入票据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工作进度确定启用时间和范围,并据以组织相关执收单位认真清理、收缴、废止旧版票据。
  五、《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等其他财政票据于2004年9月1日起改版印发,旧版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05年6月30日。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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