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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综合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会协[2011]5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1-12-2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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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协会三届七次理事(所长)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综合评级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综合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深化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引导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推进会计师事务所晋级晋档,促进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准则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属地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综合评级工作。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综合评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事务所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填报工作;省注协按照综合评价系统的结果,每年公布全省综合评价前30名的事务所名单。
  第五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事务所参与综合评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甘肃省财政厅批准,依法成立的;
  (二)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依法开展业务,近3年内未因执业问题受到暂停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报送及时、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填列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系统的信息;
  (五)省注协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权重占50%)、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占10%)、综合评价系统得分指标(权重占40%)、处罚和惩戒指标(减分项)等四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综合评价系统得分指标,是指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得分。
  (四)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连续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采取量化评分方式。
  事务所综合评级分为A、B、C、D四档,3A级、2A级、A级、3B级、2B级、B级、3C级、2C级、C级和D级共十级。
  综合评级得分:100分以上为3A级,100-90分(含90分,不含100分)为2A级,90-80分(含80分,不含90分)为A级,80-70分(含70分,不含80分)为3B级,70-60分(含60分,不含70分)为2B级,60-50分(含50分,不含60分)为B级,50-40分(含40分,不含50分)为3C级,40-30分(含30分,不含40分)为2C级, 30-20分(含20分,不含30分)为C级,30分(不含30分)以下和不符合持续设立条件的为D级。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级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系统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该事务所业务收入/ 全省综合评价前三十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全省综合评价前三十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综合评价系统指标得分=(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系统指标得分/全省综合评价前三十家事务所综合评价系统指标得分均值)×40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评级期内,联合合并的事务所综合评级,业务收入指标项按照所有合并事务所的收入计,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项按照合并后事务所实际注册会计师人数计,综合评价系统指标得分指标以合并前事务所综合评价系统得分最高值计。
  第十二条 综合评级时,事务所先进行自我评价,准备好相关材料。省注协收到事务所综合评价申请和相关材料汇总后,60日内调查核实,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三条 评级结果公布后,实行动态管理。对联合合并或吸收合并的事务所,省注协将按照评级办法进行相应调级。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工作,事务所应当予以配合。事务所拒不配合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的,视为应调查核实的事项不得分。
  第十五条 事务所在综合评价中弄虚作假、贿赂评价工作人员或者拒不配合重新评价工作的,省注协有权取消其综合评价等级。
  第十六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记入事务所诚信档案。
  省注协对获得3A级、2A级、A级的事务所授予标牌,标示XXXX年度3A级、2A级、A级事务所字样。
  省注协有权向社会公布事务所的综合评级信息,也可以应事务所或相关单位的要求,出具事务所综合评级的证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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