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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会协[2011]5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1-12-29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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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协会三届七次理事(所长)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做精做专,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管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申请拟担任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时,办理从事审计业务证明事项进行的资格评估审核。
  第三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每月25—29日(法定节假日顺延),集中5天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资格评估审核申请材料,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条 省注协组建专家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资格进行评估审核,出具评估意见。
  第五条 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在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行业规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二)未担任近3年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2年内没有转所记录;
  (四)若为原事务所合伙人(股东),须任满合伙人(股东)3年以上;从本事务所产生合伙人(股东),须在本所执业满2年以上(因事务所合并形成的情形除外);
  (五)在户口所在地之外的地区申请拟担任合伙人(股东),在申请地执业累计应满2年以上;
  (六)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估审核。
  第六条 拟担任主任会计师的合伙人(股东),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经验,能够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运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资格评估审核。
  第七条 申请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估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的材料;
  (二)合伙人(股东)资格评估申请;
  (三)拟担任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简述,包括执业经历、参与行业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状况、对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发展思路等;
  (四)本人从事审计业务的简历;注册会计师转所表;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5年人事档案证明(包括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的档案卡,或人事档案代理合同,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近5年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5年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发放工资、缴纳劳保统筹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每季度一份,已退休人员只需提供工资表);本人出具的近5年审计业务报告档案全部目录(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并对每年业务报告随机抽查一至二份;
  (五)近3年未受行政处罚证明(由省监督检查局出具);
  (六)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七)诚信承诺书;指上述申请材料中涉及到有关主任会计师签字或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主任会计师需要做出诚信承诺;
  (八)省注协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申请已设立的事务所新增或变更合伙人(股东)资格评估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股东)”要求的材料;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的材料;
  (三)全体合伙人(股东)同意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决议;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股东)以后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第九条 申请材料初审齐全符合要求的,省注协于评估前三天通知申请人评估时间、地点,接受专家委员会的资格评估审核。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人员构成及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人员7名;
  1、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状况;
  2、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3、工作认真负责,公道正派。
  (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10名;
  1、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
  2、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经历连续8年以上,且具有丰富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经验;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年龄60岁以下。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人信息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评估工作中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人员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每次评估审核抽取9名组成专家组,其中省注协4名,会计师事务所5名。抽取的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需回避的,应当主动回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评估会议的,不依据评估程序进行评估的,或利用评估工作谋取利益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准确、完整提供各项评估审核材料,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估。未提前说明具体原因而无故未到达评估地点的,1年之内不得再次参加评估。
  第十四条 合伙人(股东)和主任会计师的资格评估审核,采取申请人当面陈述并回答有关问题的方式进行。专家就申请人执业经历、综合管理能力、发展规划及近5年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等问题现场提问。
  评估实行量化打分方式,满分是100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平均得分超过70分的,合伙人(股东)资格评估审核通过;平均得分超过80分的,主任会计师资格评估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 资格评估审核结束后由专家组整理评估结果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专家签字后,提交省注协。省注协将资格评估审核结论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资格评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向省注协提出核查申请。省注协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专家会议的评估程序进行核查。如果评估程序违反规定,省注协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若评估程序符合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通过资格评估审核的合伙人(股东)申请人,省注协将申请人姓名、年龄、注师编号、近五年出具审计报告数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无举报异议的,出具相关证明;未通过资格评估审核的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凡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记入注册会计师个人诚信档案,5年内我会不予受理该注册会计师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材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2009年1月12日通过的《甘肃省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管理暂行办法》(甘会协[20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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