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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财建[2011]83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水利部
发文时间: 2011-9-30
实施时间: 2011-9-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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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财政部、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36号)、《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4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成果及效果、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等,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绩效评价对象为列入全国规划和省级规划的所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具体包括项目法人自评、省级复核汇总、财政部和水利部组织抽查并审定三个步骤。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评审、抽样调查和公众评议等多种形式。
  (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二)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及时复核汇总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整改。
  (三)项目法人负责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向市、县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章 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依据:
  (一)财政部、水利部和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及其核查报告,初步设计资料及批复文件、建设资金预算下达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
  (四)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
  (五)国家有关部门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开展审计、稽察、检查、评审等工作的结论;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实施。
  1.项目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是否有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有关人员责任是否明确、履行职责是否到位。
  2.监督检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3.项目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项目进度情况统计和信息上报是否及时、上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5.地方是否按规定制定了具体、操作性强的年度实施方案等。
  (二)前期工作。
  1.项目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和初步设计承担单位资质是否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2.安全鉴定(安全评价)质量与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3.初步设计质量与深度是否满足要求,除险加固措施是否合理。
  4.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是否合理。
  5.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程序等。
  (三)建设管理。
  1.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组建方式是否规范,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责任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到位。
  2.招标投标制和合同制:招投标方式和程序是否规范;中标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有无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
  3.监理制: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到位。
  4.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现场项目部机构设置、技术人员素质和数量、施工设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责任是否落实,现场管理是否到位,施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问题。
  (四)资金管理。
  1.资金安排:是否及时分解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金在项目间调剂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明确省、市、县三级地方建设资金比例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资金到位:省、地市级财政部门是否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拨付到县级(或基层)财政部门;县级(或基层)财政部门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使用单位。
  3.资金使用:是否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滞留、套取等违规使用建设资金和大额提取现金、白条或虚假发票入账等问题。
  (五)工程建设进度。
  是否按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落实,是否明确主体工程完工、全面完工和验收等时间节点以及验收责任单位;项目是否按要求及时开工建设,是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六)工程质量与安全。
  1.工程质量:项目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是否到位;施工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问题,工程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按要求开展质量评定工作;是否发生质量事故以及相应的处理情况。
  2.安全生产:项目政府安全监督工作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是否存在施工安全隐患,是否发生安全事故以及相应的处理情况。
  (七)工程验收。
  重点评价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已验收的项目是否消除水库的主要病险。
  (八)水管体制改革。
  重点评价水库长效、良性运行机制是否建立;管理责任主体是否明确,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是否落实。
  (九)除险加固效益。
  1.工程变化情况(如工程特征指标、安全性能、管理条件、功能改善等变化情况)。
  2.防洪效益(除险加固后保护耕地、保护人口、恢复防洪库容、恢复和新增防洪效益等)。
  3.灌溉效益(除险加固恢复兴利库容、恢复灌溉面积、恢复灌溉效益等)。
  4.其他效益。
  (十)历次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重点评价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能够及时对国家有关部门历次检查、稽察、督导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是否到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
  第七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补充。
  第三章 绩效评价时间和程序
  第八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分类型、分时段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全国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及各省级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确定的规划项目应完工时间、实际完工时间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要求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各类规划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同时,应在每年1月15日前,组织完成上一年度全省所有规划类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每年4月15日前,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完成上一年度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评价的抽查工作。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的统一安排,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向县市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评报告。
  (二)由县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本地区规划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监管等进行自评,形成本地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至地市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地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级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至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省直管县的地区,可直接由县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送至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市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综合运用专家评审、公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完成复评工作,汇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复评结果及省级自评得分,同时完成本省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四)财政部、水利部结合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组织抽查,审定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条 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根据评价总分,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一般,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1.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2.在审计、稽察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因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项目,本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较差处理。一个地区被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项目数超过被评价项目总数25%的,该地区本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较差处理。
  3.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4.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5.项目法人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省级绩效评价总得分为该地区评价批次全部项目省级复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与财政部、水利部核定的省级工作绩效评价得分之和。财政部、水利部将随机进行项目抽查,抽查项目平均得分超过项目省级复评分的,省级总得分相应增加该分差,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反之,将省级总得分相应减去该分差,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如项目抽查得分与该项目省级复评分差超过20分的,该地区省级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审定为较差。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各地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直接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扬,全额补齐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并给予适当奖励。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省份,完工项目补齐中央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省份,完工项目视情况安排中央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视情况减少该省份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水利部及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并下发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整改,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相关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附(略):1.年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2.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3.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公众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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