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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2]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8
实施时间: 2012-4-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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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具体包括项目法人自评、市级复评汇总、省级组织检查复核及上报三个步骤。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评审、抽样调查和公众评议等多种形式。
  (一)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全省中小河流治理省级自评,负责对全省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管理、监督和指导,对各市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复核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等。
  (二)市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及时开展市级复评汇总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水利厅上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法人负责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依据
  (一)国家、省相关规划和文件。
  (二)财政部、水利部,以及省财政厅、水利厅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省与市,市与县(市、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四)各项目初步设计资料等前期工作文件;项目批复和预算下达文件。
  (五)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承诺文件、评审检查结论;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由对市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对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两部分组成。
  (一)市级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1.工作组织情况:是否根据规划任务制定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等分年度实施意见、市级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总体成效等。
  2.初步设计审核把关情况:所辖县(市、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组织市级审查严格程度,执行效果等。
  3.统计及信息宣传:市级中小河流治理情况报送及信息宣传情况。
  4.资金落实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二)项目绩效评价内容
  1.前期工作:主要评价初步设计报告及施工图设计质量。
  2.项目建设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四制”执行、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等。
  3.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资金拨付情况、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范围是否合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
  4.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主要评价项目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投资完成情况、工程防洪、排涝和生态效益等。
  5.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主要评价工程进度、档案资料管理、竣工验收和建后管护情况等。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中小河流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动态、可扩充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补充。
  第三章 评价的程序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实施,分批次对各地完工项目和项目整体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如果某市、县(市、区)某批次项目(如规划内试点项目,某年度安排项目)提前完工,也可就该批次项目提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审定。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绩效评价自评工作,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上报自评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将评价材料直接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以上工作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完成。
  (二)市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情况进行复评与汇总,形成自评报告于3月10日报送省财政厅、水利厅。
  (三)省财政厅、水利厅结合上报材料,组织检查并核查各市复核评分,综合运用专家评审、公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完成审核工作,汇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复评结果及省级自评得分,同时完成本省当年项目治理绩效评价报告,于4月30日前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实行100分制(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其中,对市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占25分,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占75分。绩效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的为良好;70-80分的为一般;7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一)将中央专项资金及省级补助资金用于规划外项目的;
  (二)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在审计、稽察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六)项目法人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市级绩效评价总得分为该地区评价批次全部项目省级复核绩效指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总分75分)与省财政厅、水利厅核定的市级工作绩效评价得分(总分25分)之和。省财政厅、水利厅将进行项目复核,该地区的项目绩效指标得分即为省级复核绩效指标得分。如全部项目省级复核绩效指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与市级复评的项目绩效指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分差的绝对值超过18分,该地区市级工作绩效指标得分直接扣除10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各地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直接与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表扬,辖区内完工项目补齐省以上资金补助,同时加大后续项目的资金安排规模,适当增加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数量。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市,辖区内完工项目补齐省以上资金补助。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市,辖区内完工项目视情况安排预留的部分省以上资金补助(扣减10%以内,不含10%)。
  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市,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辖区内完工项目扣减省以上资金补助的10%,同时减少或暂停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规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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