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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5
实施时间: 2012-4-5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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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决定在苏州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税收专项检查范围:
  1、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资本交易项目;
  3、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4、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5、房地产业及房地产下游企业,如房地产顾问公司、营销公司、广告公司等;
  6、建筑安装业;
  7、烟草等行业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8、非居民企业;
  9、房屋租赁,特别是商业用房租赁业务;
  (二)税收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从2012年4月1日开始,至2012年9月底结束。
  二、税收专项检查年度:
  主要检查纳税人2010年至2011年纳税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还将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税收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检查纳税人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同时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检查纳税人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情况,特别是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使用行为。
  四、纳税人全面自查相关要求: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2年5月4日止,相关纳税人对2010年至2011年度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填写《纳税人税收自查情况表》(表单可以至当地办税服务大厅领取,或登录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z.jsds.gov.cn);苏州市区范围内纳税人将《纳税人税收自查情况表》于2012年5月15日前报送至当地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自查纳税人办理补缴自查税款、滞纳金等涉税事宜请与苏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三香路558号408室)联系,取得自查申报编码并至当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申报入库,补缴自查税款、滞纳金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报送至苏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三香路558号410室)。其他各市、吴中、相城的相关纳税人同步按照当地通知操作。在自查自纠告一段落之后,将进行重点检查,对仍有各类涉税违法问题的纳税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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