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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减轻社会保险费旧欠滞纳金负担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2]2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3-13
实施时间: 2012-3-13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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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稳增长、惠民生、促和谐的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帮助困难企业克服困难,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权益,经研究,决定对企业主动清缴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社会保险欠费,实行优惠的滞纳金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轻社会保险费旧欠滞纳金的范围
  用人单位主动清缴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旧欠,将不予加收2011年6月30日前所产生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至补缴日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万分之五的规定加收。
  用人单位主动清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旧欠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旧欠是指2011年6月前已按规定参保并在社保征收系统形成应缴帐目,由于企业资金困难等原因遗留的社保欠费。
  二、减轻社会保险费旧欠滞纳金的办理流程
  凡2004年5月之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交旧欠清缴申请书,经社保经办部门审核批准后,持社保经办部门开具的《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性缴费核定通知单》到地税部门办理旧欠清缴工作。
  2004年5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需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向地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的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未经税务部门审批的仍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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