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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新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农发[201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2-17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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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为完善本市新农保的相关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农保丧葬补助金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全市统一为3600元。
  三、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区县(含乡镇)财政支出。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沪人社农发[2010]63号)第六条不再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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