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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稳定食盐等部分商品市场和价格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价格[2011]27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3-18
实施时间: 2011-3-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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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稳定食盐等部分商品市场和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1]9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检查,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严肃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及时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稳定食盐价格,保障市场供应
  食盐是生活必需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稳定食盐价格,不得随意调整食盐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货源,加大投放力度,努力保证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三、加强市场和价格监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盐、小包装成品粮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含碘食品药品、口罩等卫生用品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的监测预警,加大监测频次,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并采取果断措施。
  四、开展宣传引导
  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正面宣传引导,消除群众恐慌心理,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宣传当前相关商品市场供应充裕,价格总体稳定,政府有条件、有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稳定社会预期。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价格监测、监督检查、举报、信息报送工作。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应对价格波动的值班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及时报送。妥善处理好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保持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稳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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