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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准予青海省永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十家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价格[2011]64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5-23
实施时间: 2011-5-23
法规类型: 其他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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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海省永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青海海信资产评估事务所、青海岳华德威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博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瑞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海辉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方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西宁伟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西宁科艺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西宁中土地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省政府52号令)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准予青海省永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青海海信资产评估事务所、青海岳华德威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博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瑞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海辉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方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西宁伟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西宁科艺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西宁中土地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予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价格评估执业要求和范围等开展工作。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动接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评估机构服务标准、业务质量、执业范围、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
  二、价格评估机构须不断改进服务标准和业务质量按时参加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审验、考评及培训。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执业范围、收费标准执行,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超范围执业、出具虚假价格评估报告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2011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11日),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应按规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办理认定手续。
  四、准予资质认定的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在青海价格鉴证网公布,供公众查询、监督。
  电话:0971-8252987
  网址:http://www.jgjz.qhei.gov.cn/
  附件: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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