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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外来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发[2012]2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2-3-29
实施时间: 2012-3-2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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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做好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相关工作,根据《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通知》(沪府发[2011]2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2医保年度,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2012医保年度,外来从业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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