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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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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的实施工作,省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山东省执行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细则》(鲁商务外资字[2010]518号)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邹晶(省商务厅外资处)
  联系电话:0531-89013593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等政策文件,明确申报审核程序,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审核机构
  省商务厅、财政厅、青岛海关和省国税局建立山东省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商务厅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审核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等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二、资格条件
  (一)申报资格
  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是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
  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是外商投资企业内设研发部门或分公司,其资格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青岛海关和省国税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共同确认,并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善相关信息。
  (二)申报条件
  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①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②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进口和国产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进口和国产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设备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应属于本通知《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8)。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各隶属海关和同级国税部门核实后转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财政厅、青岛海关和省国税局等审核部门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将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将通过山东国际商务网(www.shandongbusiness.gov.cn)、山东省财政厅(www.sdcz.gov.cn)、青岛海关(qingdao.customs.gov.cn)、山东省国税局(www.sd-n-tax.gov.cn)等网站对外公告。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商务厅将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对于在2011年1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批准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从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已缴纳税款的,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从外资研发中心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四、需报送的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正本1份)
  (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实表(见附件2);(正本4份)
  (三)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见附件3);(正本6份)
  (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1份)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分);
  (六)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七)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八)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4);(正本1份)
  (九)采购进口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5);(正本1份)
  (十)采购国产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6);(正本1份)
  (十一)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7);(正本1份)
  (十二)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原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五、监督管理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海关和国税部门将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免、退税资格,或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司关于办理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申请书
  2.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实表
  3.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
  5.采购进口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
  6.采购国产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
  7.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8、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相关附件:
1.公司关于办理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申请书.doc    
2.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实表.doc    
3.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doc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doc    
5.采购进口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doc    
6.采购国产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doc    
7.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doc    
8、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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