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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社规[2012]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2-15
实施时间: 2012-2-1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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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岗位就业适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岗位就业适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培训目标与就业岗位相适应,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与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职业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岗位能力培训。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条 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资金来源为市就业专项资金。
  第四条 失业人员通过适应性培训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就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第五条 根据失业人员的岗位适应性培训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市就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和适时发布岗位适应性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市就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采购部门依照我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培训供应商的采购工作。
  第七条 自愿参加适应性培训的失业人员,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咨询适应性培训信息并开具《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备案表》。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开展适应性培训指导服务。失业人员选择政府发布的培训机构,自行报名参加适应性培训并预交培训费。
  第八条 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含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下同)应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培训内容和规定课时的完成。
  第九条 失业人员通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失业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推荐就业。
  第十条 取得岗位适应性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应于20个工作日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岗位适应性培训合格证书,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适应性培训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备案表;
  (三)适应性培训交款凭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就业登记表和劳动合同);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的银行账号。
  第十一条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相关资料录入系统,并将纸质材料分别报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第十二条 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复审未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通过的,将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号。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考核试题题库开发以及组织失业人员参加适应性培训后的考核费用等纳入部门预算。市、区就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考核机制,保障培训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失业人员适应性培训补贴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追回相应补贴,并报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附件:
附件:第一批适应性培训项目及补贴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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