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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企[2012]5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2-13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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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各担保公司:
  根据《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审定,各州、市财政局转报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核意见的时间为每年度6月1日至30日和9月1日至30日。
  二、申报条件
  为提高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质量,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作的监管,省级监管部门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进行重点监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增加注册资本的,除需满足《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金在验资账户上存放的时间需满3个月,即:出具验资报告日期与申请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日期的间隔需满3个月。
  (二) 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人、出资人应参加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组织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知识培训班,培训计划由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另行发布。
  三、申报材料
  (一) 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及下级财政部门转报意见(正式文件,附件3)。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以及验资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原件。
  4.公司自然人股东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近5年工作简历和资金来源证明,企业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报告。
  5.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近5年工作简历和最高学历证明。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6.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草案、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8.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人、出资人参加融资性担保业务知识培训班的有效证明。
  9.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附件2)及下级财政部门转报意见(正式文件,附件4)。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依据变更事项提交:
  ⑴ 拟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交验资报告以及验资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原件、股东会决议,增加出资的股东还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⑵ 拟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涉及股权转让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完毕证明、股东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近5年工作简历和资金来源证明;
  ⑶ 拟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近5年工作简历、最高学历证明;
  ⑷ 拟变更公司名称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股东会决议;
  ⑸ 拟变更营业地址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新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
  ⑹ 拟注销或申请依法破产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在保项目明细情况或已完全解除担保责任的有效证明、破产清算报告等;
  ⑺ 拟变更公司业务范围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上述事项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需同时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需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申报审核
  (一) 各州、市财政局转报材料应当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正式转报文件,模板详见附件)、《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或《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州、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材料的合法性、齐备性、有效性负责。
  (二) 省财政厅收到各州市上报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将作为我厅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的重要依据。评审重点主要是:
  1.申请人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合法性、齐备性、有效性。
  2.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从业背景、信用情况、资金来源情况、持续出资能力等。
  3.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背景、学历、参加融资性担保业务培训等相关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 申请办理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的,需由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法人或股东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财政部门办理;申请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的,需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总经理或相关负责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财政部门办理,其中:涉及法人、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的,需变更当事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财政部门办理。
  (二) 对下列情况的担保公司补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我厅不再受理:
  1.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
  2.已经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因不符合换证核查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换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导致未通过换证核查的担保公司。
  (三)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基础信息档案,并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事项受理、办理、取件登记制度。
  附件:
  1、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略)
  2、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3、担保公司审批事项转报意见模板-新设(略)
  4、担保公司审批事项转报意见模板-变更(略)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2、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申请表.xls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财企[2012]390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2-12-4
实施时间: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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