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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10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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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转发文意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08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落实好深圳特有的企业所得税“即征即退”政策,市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附表五进行了修改,主表未做改动,改变后不改变主附表的逻辑关系。
  二、为便于纳税人正确填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和“即征即退”政策的金额,市局在附表五的第五项“减免税合计”中细化了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同时增加第37a行“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我局主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使用深圳地税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填报说明,具体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四、各基层局要特别注意深圳地税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改内容,认真做好税务人员申报表填报的培训工作。同时,要切实组织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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