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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温州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25
实施时间: 2012-3-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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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市区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2011]33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将社会保险费2011年度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对象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实行“五费合征”的各类企业(缴费状态为非正常、已清算的待注销企业,征缴方式为“非五费全征单位、非缴费单位除外)均纳入结算范围。
  二、结算费种、所属期限
  社会保险费结算费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结算内容为以上各费种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按社保部门核定的缴费额征收,不实行结算。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结算费款所属期限均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三、结算的相关政策
  2011年度结算期内已参保企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应不低于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已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扣除项目
  对企业发放给下列人员或项目的工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工资总额时扣除:
  (1)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
  (2)已在外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3)已参加省级行业统筹参保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酬金;
  (4)其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工资额、在校实习生的报酬。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规定 ,企业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应计入缴费基数之内,在年度结算中不予以扣减。
  (二) 缴费基数调整项目的规定
  1.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有关规定,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可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按人按年计算可扣除项目金额)。
  2.已在外单位参保人员可扣减项目金额:社保部门出具的已参保证明中注明参保缴费基数的,按其注明的参保缴费基数扣除;无注明参保缴费基数的,按上年浙江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上述扣减额不得超过本人本年度的工资总额。
  3.已参加省级行业统筹参保人员的工资额由用人单位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4.企业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可以平均摊入实发年度的月工资总额。
  5.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企业,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参加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三)2011年社会保险费”四减“政策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规定,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减征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部分(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四减“),其费款所属期为2011年11月份,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已在2012年12月份集中减征,集中减征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采取在申报环节统一操作的办法进行。在2011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过程中,集中减征的缴费基数作为已申报基数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栏目7)中反映。
  1.社会保险费“四减”仅在2011年12月份申报期申报后生效,逾期办理不享受,补缴不享受。
  2.对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应如实申报减征月份四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异常申报或虚报基数的,将调整其缴费基数。
  (四)2011年度工伤保险费结算的适用费率
  市区2011年度企业工伤保险费结算费率统一按2011年12月份的适用费率结算。
  (五)结算期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根据《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温劳社计财[2011]80号)规定,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期执行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54元。
  四、结算工作规程
  (一)征缴方式认定
  1.征缴方式认定对象
  为方便缴费企业,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在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中,对社会保险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方式申报缴纳的企业,免于办理认定手续。对社会保险费按销售工资含量方式申报缴纳的企业,须逐户办理认定手续。
  2.征缴方式认定受理及审批
  需办理征缴方式认定的企业,由缴费企业提出申请,经分局办税服务科综合服务岗受理,分局管理科日常税源管理岗审核,分局管理科科长批准。
  3.征缴方式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1)《社会保险费认定管理审批表》;
  (2)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复印件;
  (3)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及物业管理等行业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下载、填录《结算数据采集表》
  缴费企业登录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网址www.wztax.gov.cn)。在“资料下载-规费系列”中下载《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数据采集表(Ⅰ或Ⅱ)》(以下简称“《结算数据采集表》”)(注:按全部工资总额方式申报社会保险费选择“表Ⅰ”,按销售工资含量方式申报社会保险费选择“表Ⅱ”)。按规定要求将结算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数据录入《结算数据采集表》。
  (三)《结算数据采集表》、相关资料审核
  各分局日常税源管理岗根据缴费企业提供的结算资料,审核缴费企业填制的《结算数据采集表》(一式两份)。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返还一份给企业,另一份地税部门留底。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有关资料:
  (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注:核对《龙版》中“社保编码”和《结算数据采集表》中“社保编码”);
  (2)工资高于上年省平工资300%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人员的工资清册;
  (3)已在外单位参保人员可扣减的工资额,应提供参保人员参保证明及缴费有关凭据和资料;
  (4)参加省级行业统筹参保人员可扣除的工资额,应提供已参加行业统筹人员的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凭证或社保部门其它参保缴费证明及其工资清册;
  (5)其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在校实习生的报酬,应提供相关证明。
  (四)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缴费企业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税网”)<网址>,在报税网的“纳税申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模块中,将已审核《结算数据采集表》有关数据先录入《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后录入《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上述二表请保存打印。
  (五)报送报表、校对申报数据
  缴费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完成后,需将打印报税网上自动生成的《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社会保险费调整项目汇总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结算期限内报送主管地税分局(地税社保基金征收中心)各一份。分局日常税源管理岗应对其《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有关数据是否正确、完整进行校对。如申报有误,需进行补申报。
  如涉及社会保险费多缴的,由缴费单位向主管地税分局(地税社保征收中心)提出申请,主管地税分局(地税社保征收中心)核实后按规定办理退库或抵缴手续。
  五、年度结算的时间要求
  2012年3月25日起至 2012年6月30日结束。各税务分局(地税社保征收中心)对缴费企业进行工作布置和政策辅导;各单位完成征缴方式认定报批工作;各地税分局(地税社保征收中心)完成对各单位的结算工作。
  六、其它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提供虚假资料,少申报社会保险费,或者拒绝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的;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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