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第三次保险机构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稽查[2012]30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3-15
实施时间: 2012-3-15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12年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工作,推动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控管理,解决数据不真实问题,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经研究,我会决定开展第三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机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下同)、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数据区间为2011年,如有需要可上溯或下延。
  (二)检查重点
  1.数据管控体制机制。一是数据管控组织架构。是否从公司治理、内控管理等方面建立起确保数据真实、完整、规范、一致、及时的数据质量管控架构。是否明确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首席信息官(或信息化工作直接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相关高管人员,以及财务、业务、精算、投资、合规、信息技术、稽核审计等各部门和各级机构在数据管控方面的责任,是否建立健全数据真实性管控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将数据质量与高管人员考核、奖惩及晋升挂钩,是否实现数据管控全国集中。二是信息系统管控情况。公司业务、财务、投资等各类信息系统分布、衔接及运行情况,是否实现无缝对接。是否存在游离于系统控制之外的财务、业务活动,如有,是否有相应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三是数据真实性重要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以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制、稽核审计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关键考核指标等方面的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为重点,查找数据管控的薄弱环节,评估公司数据真实性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重点科目数据不真实情况。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继续以原保险保费收入、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赔付支出、退保金、准备金、再保险、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和“小金库”为重点检查数据不真实情况,各科目检查重点和具体要求按照第二次数据真实性检查(保监稽查〔2011〕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前两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前两次数据真实性检查结束后修订完善制度、调整账务、追回不当得利、内部处罚各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长效机制是否有效运行等情况。
  4.反洗钱工作情况。一是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涵盖《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二是信息系统建设是否满足反洗钱要求,是否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三是抽取不少于5‰的达到客户身份识别金额的业务,抽取的业务应覆盖所有省级分公司,检查其是否进行了客户身份识别及是否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四是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的,是否在代理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三)时间安排
  本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1.保险公司自查整改阶段:2012年4月1日至7月31日,各公司开展自查以及处理和整改工作,并于2012年7月31日前上报自查报告。
  2.监管部门抽查处理阶段:2012年8月至11月,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对各公司自查报告进行审核评估,选取部分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相关要求将另行在监管系统以书面通知形式下发)。
  二、公司自查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责任到人。公司各级机构应成立第三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领导组织,成员包括公司负责人,以及财务、业务、内审、合规、内控等部门。其中,公司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同时,要明确直接责任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请各总公司(含参照总公司管理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下同)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自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部门联系人的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上报我会稽查局,各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前将本机构上述人员名单上报当地保监局。
  (二)细化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应尽快制定自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一是实施方案要全面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明确自查内容、工作分工、责任部门和人员、时间进度、责任追究等内容。二是自查内容要结合实际、针对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分别进行细化,总公司要重点检查数据真实性管控体制机制设置及运行情况,侧重对组织架构、制度设计、流程管理和信息系统等系统性、全局性内容进行自查;分支机构侧重对制度落实、系统运行、日常操作等执行层面内容进行自查。三是自查工作应予以量化,按照全面性和重要性的原则,抽取足够数量的样本开展检查。其中,各级机构应当选取每个重点科目或领域不低于30%或1000份(少于1000份样本的应当全面覆盖)的样本量,涵盖财务、业务等各个环节,实施全流程检查。四是各公司要多措并举,通过召开全系统专题工作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举报奖励活动等多种方式,将实施方案和要求传达到各条线、各级机构,确保自查工作全面落实、不留死角。五是相关记录资料要签字留存备查,包括会议记录、报告、请示、工作底稿、证据、处理决定等各类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作为今后检查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三)严格追究责任,认真整改。各公司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深入查找产生的原因,严肃处理,标本兼治。一是严惩相关责任人员。从直接责任、间接管理责任等方面界定各级机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处理。对屡查屡犯的问题,要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尤其是高管人员的处理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二是要及时纠错挽损。涉及不当利益输送的,要追讨相关财物;涉及调表调账的,要如实调整。三是要全面系统整改。总公司要汇总分析各级机构存在的问题,区分问题性质,从总公司、分支机构层面分别进行整改。涉及体制机制、信息系统设置和内控漏洞的,要从总公司层面进行系统整改,不健全的要及时完善,不合理的要及时调整,尤其是对有关“合理不合规”的拓展业务费用开支等问题,要研究完善费用、预算、考核等相关内控制度;涉及分支机构执行层面的问题,要加大监督制衡和处罚力度。
  (四)加强督办督查,确保质量。按照“全面覆盖、加强追踪”的原则,逐级向下派出工作组赴现场督办抽查。一是各集团公司工作组现场抽查范围要覆盖每家保险子公司。二是各总公司工作组现场抽查不少于30%或8家以上的省级机构(省级机构总数量少于8家的应当全面覆盖)。三是各省级分公司工作组现场抽查不少于40%或10家以上的辖内分支机构(辖内机构总数量少于10家的应当全面覆盖)。四是要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和覆盖面的代表性。前两次数据真实性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机构和未被抽查的机构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对象,保证各级机构在连续三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中的抽查覆盖面接近或达到100%。五是要充分发挥内审、合规、内控部门作用,对玩忽职守、疏忽遗漏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高管人员责任,确保整个自查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五)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管控水平。各公司应加强对数据管理的“顶层设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立确保数据真实性的长效机制。要强化法人机构、高管人员对于数据真实性的管控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明确总公司和各级机构的管控职责,建立量化指标,将数据质量与相关高管人员的考核、奖惩以及任职资格进行挂钩,细化责任追究标准。要加强执行力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将数据真实性检查纳入日常审计范围。
  三、自查报告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于2012年7月31日前就自查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监管部门。
  (一)报送方式。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报送。各集团和控股公司将本级自查情况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各公司总公司应汇总全国自查情况后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各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汇总全省自查情况后报送至当地保监局。
  (二)报送内容。自查情况包括报告和报表两个部分。
  1.报告至少要反映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要详细报告组织过程、自查范围、重点科目、具体自查方法、抽样比例,以及对下级机构督办抽查情况,包括督办抽查覆盖面、抽查结果、处理情况等。二是数据管控体制机制自查情况,详细描述数据管控组织架构、信息系统管控、重要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检查情况,并且进行自我评估打分。三是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要逐案说明自查发现的数据不真实问题、性质、涉及金额、违规资金来源去向、涉及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并从公司内控等角度分析查找原因。四是处理情况。要与自查发现的问题一一对应,逐案描述具体的处理依据、处理对象(具体机构和责任人)、处罚措施及落实情况。五是整改措施。要逐案描述调账科目和金额,修订完善内控制度的具体内容,尚未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及下一步措施等。六是三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回顾,对第一次、第二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进行回头看,对三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提出今后继续加强数据真实性管控的计划措施。七是反洗钱自查发现的问题。八是监管政策建议。在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数据真实性方面,目前监管制度中存在的与行业实际不相符合的规定,或者需要补充完善的制度。
  2.报表包括附表1-8(见附件),各公司要对本级数据和下级机构报送数据进行核对、汇总,并按照填制要求,如实填写并上报附表1-8。
  (三)签发要求。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对自查报告及其附表1-6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负责。各总公司的自查报告及其附表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签字,各省级分公司的自查报告及其附表要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签字。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 系 人:稽查局 宣伟
  联系电话:010-66286380
  传 真:010-66288177
  电子邮箱:jichaju@circ.gov.cn
  附件:1、保险机构数据真实管控体制机制自查情况表(总公司填报)
  2、保险机构数据不真实情况汇总表
  3、保险机构数据不真实情况明细表
  4、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数据不真实影响金额表(总公司填报)
  5、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数据真实性主要项目确认表(总公司填报)
  6、保险机构反洗钱自查情况表
  7、保险机构数据真实性检查处理整改情况汇总表
  8、保险机构数据真实性检查处理整改情况逐案明细表
  9、填表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1-9号附件.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内地税字[2008] 2008/10/17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关 京财预[2008]20 2008/10/6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桂地税发[2011] 2011/12/31
关于印发《2015年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保监发[2015]29 2015/3/9
关于征求对《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 保监厅函[2013] 2013/1/11
关于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中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 保监厅函[2008] 2008/4/14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15]10 2015/11/17
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2014/9/30
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保监稽查[2014] 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