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 税费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税务代理
  • 独立审计
  • 评估估价
  • 内部审计
  • 海外准则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海关
  • 基础法规
  • 金融证券
  • 外汇管理
  • 政府审计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深交所
  • 国资管理
  • 文件废止公告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修改决定
发文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8-1-18
实施时间: 1998-1-18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1996年5月14日以粤府[1996]4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条修改为:“单位逾期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金;拒不缴纳者,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位虚报、匿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偷、漏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立即追回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1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规[2021] 2022/1/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鲁人社发[2024] 2024/7/9
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 2010/9/17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 浙人社发[2022] 2022/5/2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3]15 2003/4/28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 长政办发[2015] 2015/9/11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 甘劳社发[2007] 2007/8/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16]12 2016/7/1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 2017/5/15
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199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