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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2]2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28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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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现就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其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0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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