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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建[2012]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2-10
实施时间: 2012-2-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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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设区市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2 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2〕11号),2012 年度中央生猪调出大县评选入围基本条件为2008 一 2010 年三年年均出栏量大于 40 万头(基础数据以省级统计系统对外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准,详见附件2)。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出具正式申请文件,并附省统计年鉴封面、相关页的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于 2012 年 2 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含附件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1.《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4号)(略)
  2.2012 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基础资料申报表(略)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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