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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温岭市红十字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2012]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20
实施时间: 2012-3-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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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8号)规定,经审核确认,温岭市红十字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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