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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0]1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9-9
实施时间: 2010-8-1
失效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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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93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令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7]35号)。根据三年来各级医疗机构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医疗机构收取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王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患者、患者代理人及其它申请人的申请,为申请人复印、复制患者病历资料,继续按下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1、复印病历资料,每页0.50元;
  2、复制CT、MRI病历资料,每片复制费30元;
  3、制作微缩病历资料光盘(全套病例资料),每人份30元。
  二、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免收相关费用。
  三、本《通知》规定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3年7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7]35号)有效期延.至2010年7月31日。
  四、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在执彳亍本文件规定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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