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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深圳市流动人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标准问题批复
发文文号: 粤价[2012]6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3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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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降低流动人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标准的请示》(深发改〔2011〕1753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将流动人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标准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保存每人每月20元、个人委托保存每人每月1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请做好有关已交费人员的退费工作。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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