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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发文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8-1-18
实施时间: 1998-1-18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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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7月10日以粤府[1995]59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相应改为第(二)项。
  2.第五条修改为:“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第四条第(一)项的部分,由省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设立专户,经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批准,可短期滚动使用;属第四条第(二)项的部分,由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滚动使用,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时,可向开户银行申请低息贷款。”
  3.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应改为第十五条。
  199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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