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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12]22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6
实施时间: 2012-3-1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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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制度,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相关材料,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现状和趋势,为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做大做强提供真实可靠的政策依据,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保质保量地做好2011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下同)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仍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年度报备系统将于2012年3月15日开通,2012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
  三、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分所的,该分所除向总所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外,同时应当向我厅报送附表1。
  四、我厅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报备材料后,将认真进行核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将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报备材料之前应检查本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如已不符合设立条件,应在报备材料中予以说明(可视同按《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我厅报送了备案材料),并积极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予以全区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2012年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不参加本次年度报备工作。
  为便于各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进行网上报备,特将《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系统-事务所用户手册》随文一并印发,希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报备工作的人员认真阅读。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内蒙古会计网()下载中心下载。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何全胜,联系电话:(0471)4192060(传真),电子邮件:nmghqs@,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邮编:010098。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附表
  2、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系统-事务所用户手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附表.rar    
修正:

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系统-事务所用户手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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