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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2]8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3
实施时间: 2012-1-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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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核准建设行业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函》(赣建人[2011]28号)收悉。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费:根据实际授课时数,每学员每课时按5.00元的标准收取。
  二、继续教育培训所需的教材、场地据实收取,有关支付凭证请妥善保管待查。
  三、继续教育对象和课时: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培训单位持批文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 ○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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