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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23
实施时间: 2012-3-2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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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范围为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
  二、自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所有用于经营性的房产和土地,其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进行自查。依法填报《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送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有房产、土地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纳税人、租用集体建设用地纳税人还需同时附报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协议、记载房产原值帐簿、房屋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和填报说明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窗口索取,也可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
  四、自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地方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核查,请纳税人给予配合。
  五、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核查阶段,对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举报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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