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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5
实施时间: 2012-3-1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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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的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2〕8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52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深入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积累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由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二期尚处于试运行阶段,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仍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各地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
  三、会计师事务所报备要求
  (一)书面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请于5月10日前通过邮件快递或当面递交的方式向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网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应当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2011年报备系统(http://www.acc.gov.cn)进行网上报备,网上填报内容必须与书面报备材料一致。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2011年报备系统将于2012年3月15日开通,2012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
  四、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送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上报的书面备案材料汇总,形成本地区行业管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各地上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综合报告情况,将作为全省会计管理系统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各地区行业管理情况报告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表和数量变动表(附表6);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7);
  4.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1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广东省财政厅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六、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范对象,应按本通知精神向广东省财政厅报备前述材料;同时,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2〕6号)。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http://www.acc.gov.cn)和广东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gdczt.gov.cn)会计管理版块中下载。
  联系人:陈焕桂020-83170155,020-83170423(传真);
  许健昶020-83170087。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相关附件: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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