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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上报广东省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补充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经信创新函[2012]58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2-19
实施时间: 2012-2-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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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兴宁市、紫金县经贸局、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集团:
  2011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省财政厅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315号),组织下达了广东省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见《关于下达广东省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1〕1017号),下称“第一批政银企合作项目计划”)。现就第一批政银企合作项目计划中的2012年度贷款核查和贴息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材料内容
  根据第一批政银企合作项目计划的项目种类,请分别报送项目补充材料。
  (一)2012年拟继续贴息项目
  对列入第一批政银企合作项目计划且2012年度拟继续贴息的项目(粤经信创新[2011]1017号文件附件2所列项目),需补充提交项目2011年8月1日后实际发生利息的相应贷款拨付凭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联合省财政厅根据项目之前提交的申请报告和补充材料,组织开展项目贷款实际拨付情况的核查。核查后,下达项目2012年度实际贴息资金计划。
  (二)推荐合作金融机构对接项目
  对列入第一批政银企合作项目计划且推荐合作金融机构对接的项目(粤经信创新〔2011〕1017号文件附件3所列项目,其中已在第一批政银企合作项目计划获得贴息的项目除外),需提交2011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拨付凭证及贷款有效性证明(如贷款实际用于项目建设但未在贷款合同中列明的,需出具贷款银行证明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贷款用途证明等材料)等补充材料。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联合省财政厅根据项目之前提交的申请报告和补充材料,组织开展项目贷款核算工作。按照《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项目贴息额,并下达项目贴息资金计划。
  二、材料报送要求
  补充材料须统一采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请不要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装订采用胶装,附完整清晰的电子文档),要有封面和目录,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所属地区(省属企业集团)、项目名称、申报时间。同时附材料真实可靠性声明,因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交的材料模糊,无法辨别而导致的无法核算,其责任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负。
  请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直接汇总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认真申报补充材料,并对补充材料进行审核后正式行文,于2012年3月20日下午5时前将项目补充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材料统一送至广州市先烈南路23号华泰宾馆迎宾楼307室,广东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会),逾期不予受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创新与质量处童文锦,020-83133380;
  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姚林,020-83170361;广东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会李可文,020-873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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