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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煤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发改投资[2012]17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3-8
实施时间: 2012-3-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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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张家口、承德市发展改革委,怀来县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煤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302号)精神,现将我省煤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35754万元下达给你们,其中:石家庄市249万元,唐山市21586万元,邯郸市6664万元,邢台市464万元,张家口市2024万元,承德市4767万元。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392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按合理工期科学组织,加快工程实施进度。
  二、有关市、县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煤矿棚户区改造,落实国家和省对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企业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并根据棚户区居民实际承受能力落实搬迁居民出资。中央补助投资用于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下达。
  三、工程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和各项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由于矿区工程地质情况复杂,各市县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避免工程地质隐患,保障建筑工程安全。
  五、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努力降低工程投资,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
  六、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加强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指导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将投资计划执行、工程进展等情况上报我委。
  七、待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完成后,请有关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我委组织验收。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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