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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推广税控功能“发票管家” 加强零散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11]9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20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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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含大连),昌图、绥中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以票管税”管理方式,加强税收定额管理,改进发票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推广“发票管家”,加强零散税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
  除保留停车场等少数冠名的定额发票外,我省(不含大连)所有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购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都应使用微机发票。不使用微机发票的,应到地税机关开具。对使用微机发票纳税人,推荐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合法。未达营业税起征点和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原则上不使用微机发票,地税机关不提供定额发票,若需要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累积到地税机关开具,待全省微机发票推广到位时,可限量供应剪口发票。
  二、组织实施
  (一)时间安排
  2011年10月份,全省启动税控功能的“发票管家”,推行微机发票。2012年,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全面推开。
  (二)组织分工
  为加强领导,省地税局成立“发票管家”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征管科技处、规划核算处、数据中心和发票所为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征管科技处牵头负责。各市、县区地税局也要成立由相应人员和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
  (三)工作程序
  1、税收管理员事先告知纳税人具体抵扣事宜,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抵扣的相关资料。
  2、税收管理员、税务所(科、分局)长、县区局综合科科员、综合科长分别对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及系统录入信息进行审核、审批确认。审核确认内容包括纳税人抵扣额度、购置电脑及打印设备情况、办理开通发票管家情况、纳税人购置设备发票真伪等信息。
  3、将纳税人抵扣信息录入系统后,系统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计算生成抵扣期限和每月抵扣额度。抵扣期满后,系统将按照预先设定的抵扣期限自动终止确认,恢复纳税人为正常状态。
  4、对审批抵扣通过的纳税人,购置设备的发票要加盖“县区局(简称)已抵扣”印记。
  三、经费安排
  (一)对使用软件的纳税人购置电脑、打印机发生的费用,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二)软件推广运行费用由省财政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各地要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以接受电视台记者采访、答记者问和发布公告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行之有效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发票管理方式改革的原因和目的,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各级地税机关要在主要商业场所、办税场所张贴公告,向纳税人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缴销
  要合理控制发票的库存量,做好发票供应的统筹安排,为“发票管家”推广做好前期准备。地税机关要做好纳税人购票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向纳税人发售微机发票、剪口发票或小面额定额发票,做好发票缴销工作。
  (三)开展推广准备及培训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落实责任,引导符合“发票管家”推广条件的纳税人准备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设备,为使用微机发票做好准备。积极组织服务商配合做好推广工作,提供技术和服务等保障,特别要组织服务商做好对“发票管家”纳税人的操作培训,培训通过的纳税人才可使用“发票管家”。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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