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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发票管家”加强零散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12]1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0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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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开发区地税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发票管家”加强零散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市地税局成立“发票管家”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德昌;  
副组长:赵奎刚、卜海、李晓彬;  
成员: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信息中心、发票所。  
日常工作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负责。  
二、时间安排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发票管家”,2012年4月1日起我市除未达起营业税征点纳税人继续使用定额发票,停车场和少数冠名的定额发票继续保留外,其他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购地税机关管理发票,统一使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请各单位做好安排。  
三、经费安排  
(一)对推行“发票管家”且新购置设备的定额纳税人,其新购设备发票允许抵扣的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税款抵扣上限为2,500元,其新购置电脑和新购置打印机价格合计不足2,500元,按实际购置价格抵扣。已有设备纳税人的税款抵扣期间同上,其可以抵扣税款为1,000元。超过上述推行期间,不再享受抵扣。  (二)在“发票管家”推行期间,设备费用抵扣只是针对个体工商户中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享受抵扣。  
(三)从2011年12月1日起,“发票管家”运维服务公司不再收取“发票管家”服务费用,“办税通”服务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四、工作要求  
(一)宣传工作。在开展多层次、多渠道、行之有效的宣传工作的同时,各区、县(市)、开发区地税局要对本辖区“发票管家”推广对象进行排查,列出名单,逐户落实,责任到人。  
(二)对原使用地税定额发票的纳税人,要逐户清理定额发票的结余情况,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安排好推行“发票管家”的计划,保证纳税人使用“发票管家”开具发票与定额发票的有序衔接。  
(三)积极组织“发票管家”软件服务商配合做好推广工作,尤其是安装“发票管家”纳税人的操作培训工作。坚持培训通过的纳税人才可使用“发票管家”的原则,保证税控功能“发票管家”推行工作全面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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