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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12]1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16
实施时间: 2012-1-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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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依据《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32号)相关规定,同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5日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保险理赔、给付、退保业务时使用新版《保险费专用发票》和《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
  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具发票软件必须满足《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领购发票时进行数据导入,在进行验旧的同时进行数据上传。
  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保险费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594X,《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593X。
  五、各市局,绥中、昌图县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六、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先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进行数据导入,再进行发票验旧。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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