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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9]8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2
实施时间: 2009-6-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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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确保2009年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步伐促增收
  一是拓宽信息化广度。对明细申报和信息化条件成熟地区,继续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基础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进度要求,自行扩大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扣缴义务人范围,力争在2009年底,对全省2008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200万元以上代扣代缴单位全部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哈尔滨市可应用原有软件)。在鼓励应用全国统一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大前提下,各市(地)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探索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新途径,提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水平。
  二是挖掘信息化深度。要继续加强软件应用人员的培训,熟练掌握系统功能,要在扩大软件使用范围、应用软件质量上下功夫,从而加强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不断迈进,提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是提高信息化服务力度。要充分利用总局和省局提供统一技术支持的服务资源,合理规划和整合同级运行维护,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促增收
  从2009年7月初开始,对全省年度扣缴5万元以上代扣代缴单位全部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县(市)局扣缴税款在3万元以上单位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2010年初,对我省各级财政统发中心和高等院校全部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力争在2010年底前,全省所有扣缴单位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各地要按照省局整体部署,在今年7—8月份组织开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核查工作。重点检查基层局是否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是否正确;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无发生变更;申报数与入库数是否一致等相关内容。对未按规定办理明细申报的企业单位,严格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切实体现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省局将在9月份对市(地)局贯彻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工作促增收
  全省从今年起建立全省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制度。每年3月末将全省高等院校职工总人数、工资总额、纳税额度和人均纳税额进行分析评估,对纳税额度明显偏低的高校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加强对高校教师课题费收入、科研项目费收入、校外辅导(授课)收入、讲座收入的税源管理,强化兼职教师、来访讲学人员支付报酬代扣代缴管理,做好高校教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突破高校征管薄弱环节,带动收入增长。
  四、加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征管促增收
  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到工商部门调取股权转让信息,与实际纳税信息进行比对,探索股权转让所得“先税后过户”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五、加强自行申报后续管理促增收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自行申报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形成自行纳税申报长效工作机制。要对重点纳税人开展约谈,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申报专项检查。在实施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挖掘潜在的纳税人,对可能达到年所得12万元的纳税人,特别是私营和个体工商户如餐饮、娱乐等行业的的经营者,烟草、电信、电业、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高管人员要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对未自行申报纳税人个人收入信息的全面核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情况的检查,对于虚假申报和拒不申报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制度,对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例曝光。
  六、加强企税个税工资薪金比对促增收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精神,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配合,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对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不低于150户;其他市(地)不低于1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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