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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9]8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2
实施时间: 2009-6-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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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配合,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
  二、对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不得低于150户,其他市(地)不得低于100户。
  三、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将“个人缴纳社保费”纳入比对范围,并不断扩大比对分析面。
  四、《通知》中“各地地税局”、“同级地税局”应为实际征收税款的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五、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于2009年12月25日前将当地工作情况正式书面报告省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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