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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10]1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1
实施时间: 2010-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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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个人所得税制的一项新举措。能否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各市(地)局要充分认识这项政策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把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分工,积极组织和调配征管力量,把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迅速动员部署,搞好先期培训
  目前,关于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措施已经明确。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要求,认真做好第一个申报期的扣缴义务人申报工作,确保证券机构扣缴和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清算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尽快印制《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也可自行在网站上下载,以保证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使用。
  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以一线负责申报人员及税收管理员和12366咨询服务人员为重点,认真学习财税[2009]167号、国税发[2010]8号以及总局有关配套文件,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政策要义、具体内容和征管要求,做到政策规定清楚、征管环节清楚、清算程序清楚。目前,省局正在着手开发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软件,各地要做好学习使用软件和全面启动实施征管工作的准备。
  三、做好宣传工作,开展政策辅导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涉及资本市场,敏感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地)局一定要按照省局有关宣传要求,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政策辅导工作。要广泛宣传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特别要强调此次政策仅对限售股股东的所得进行征税,以确保股票市场稳定。要通过在纳税服务厅张贴宣传公告、播放宣传公告和在网站上刊载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力宣传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清算流程。要重点加强对限售股股东和扣缴义务人(证券机构)的政策辅导,有针对性地向他们解释政策要义和征管规定,引导并帮助他们熟知自行申报清算和扣缴税款的流程,特别是要告知限售股股东清算的权利和时间要求,避免引起争议和纠纷。同时,要对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如征税的具体范围、税款计算、征收方式等问题,及时做出解释说明,以便纳税人更清楚地了解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为了切实做好宣传和政策辅导工作,省局编写了宣传通稿(见附件1),用于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各地可在办税大厅张贴或通过大屏幕形式开展宣传,同时,将总局的政策解读(见附件2)也一并附后。政策解读仅供税务干部学习培训使用,属内部资料,不得外传。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必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实施。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的政策和《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的辅导,加强与辖区所属证券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及时掌握限售股股东转让的信息,确保税款扣缴到位,税款清算快捷,共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也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税务部门要及时明确清算所需的有关凭证种类,及时做好审核复查工作,及时准确做好“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和税收会统核算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要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对股市和限售股股东的影响,特别是针对征管中可能出现的避税行为和征管漏洞,要注意研究改进征管措施,适时调整工作方法,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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