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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2]4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16
实施时间: 2012-1-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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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委、办、局和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精神,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号令)的规定,决定于2012年3月1日至4月5日,开展全市2011年度收费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字[1995]第170号)、《关于印发〈2011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11]3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1]735号)等规定,组织开展收费年审工作。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年审。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有无涂改、转让《收费许可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是否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或决算的编制范围,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收费资金。
  (五)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是否按照规定领取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票据领购簿》,是否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税务发票;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税务发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使用中有无转借、代开等违规行为。
  三、年审采取自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收费单位应对本单位2011年度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年审报表。参加年审时应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票证登记簿》、收费依据文件复印件、2011年度收费票据、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和12月份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及年审报表。其中:收费单位填写《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和《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二),收费单位填写上述报表一式四份,交年审办公室两份,主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表一、表二时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两份,留存一份。区、县年审办公室汇总《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三)和《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四)时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两份,留存一份。
  财政、价格部门将对2011年国家和我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的收费标准及审计部门审计报告中反映存在较大收费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四、各级年审办公室应将收费单位年审结果填写在《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年审记录”栏中。凡年审合格的单位,各级年审办公室要在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和财政部门核发的《票证登记簿》上分别加盖年审合格章。凡发现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并移交检查部门依法查处。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予以查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规定,市发改委将对各区、县年审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年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收费年审的严肃性。各级年审办公室要选派责任心强、政策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参加年审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执法,不得利用年审之际收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年审工作如期完成。
  (二)各级年审办公室要加强收费统计工作,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严把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等各环节质量,做到数据准确,分析全面,上报及时。市发改委将依据国家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各区、县价格部门收费统计工作的指导。
  (三)各有关委、办、局年审工作总结及《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和《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二)汇总情况,于4月5日前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一份。各区、县填报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三)、《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四),于4月15日前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一份。
  (四)各区、县价格部门年审工作总结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于4月30日前报市发改委。
  (五)各区县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各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年审和收费统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发改委反馈。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年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及各种报表、资料,确保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委、办、局年审地点和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和《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二)可从市物价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各区、县价格部门填报用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三)、《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四)可从区、县远程网下载。
  附:1、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
  2、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二)
  3、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三)(略)
  4、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四)(略)
  二О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xls    
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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