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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2]10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2-15
实施时间: 2012-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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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你局《关于规范非基本服务收费的函》(津文广财[2012]2号)收悉。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现就规范我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三馆一站”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非基本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经“三馆一站”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复制信息的,不收取复制费。
  二、限期收回已出租的公共文化设施。自2012年1月1日起,三馆一站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出租,也不得签订新的出租协议。对于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出租的公共文化设施,在清理收回期限内暂办理临时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三、上述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对“三馆一站”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并办理审核登记。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2年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非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略)
  二О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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