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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10]4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9
实施时间: 2010-7-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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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强化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新确定市(地)局重点控管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重点排查,根据经济总体水平、特色产业、证交所上市公司名单、媒体发布、纳税信息等渠道,确定不少于5个重点行业,不少于100个重点纳税人建立高收入群体信息库进行重点监控,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二、全面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并纳入个人所得税工作考核指标。对年度市(地)局扣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代扣代缴单位、县(市、区)局扣缴税款在3万元以上的代扣代缴单位、各级财政统发中心和高等院校全部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要逐步扩大非工资薪金所得明细申报项目,坚决杜绝任何形式汇总申报行为,全面提高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质量。
  三、加强非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要充分领会加强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改变原有“重点抓工资薪金项目高收入者管理”的工作方式,切实加强“高收入群体非工资薪金项目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限售股转让、股权转让、房屋转让、拍卖转让”四项重点财产转让所得和“利股红”非劳动所得的征收管理。要对条件成熟的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尽快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不得实行全行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做好历年年金清理工作。积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配合,摸清本辖区内实行年金计划企业名单、年金数额等相关涉税信息,市(地)局要在8-10月份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年金企业2007年至2009年三个年度的年金进行专项清查。对企业累计少代扣代缴年金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应按征管法规定将清理欠税时间追溯到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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