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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启用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10]6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9
实施时间: 2010-9-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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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是在我省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地税局同意启用《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保费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属于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发生各类人身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时,必须按规定开具《保费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保费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厂家印制,采用80克双胶纸,成品规格为210mm×297mm=A4,印色为黑色。为上下两段式,上段为发票联,下段为存根联,发票联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两段右上角印刷单证代码。
  三、《保费发票》实行统一代码,按代码规则发票代码为:223001031580,发票号码为10位特殊号码,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
  四、《保费发票》的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暂由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负责,按年度向省地税局提报发票印制计划。各市(地)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样式附后)。
  五、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各市(地)分支机构申请领购《保费发票》时,需填报《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公司发票领购申请表》(样式附后),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到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领购。首次领购时,还需将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六、《保费发票》于文到之日起启用。
  七、各级地税机关要督促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及其市(地)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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