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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2]1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2-6
实施时间: 2012-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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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1908号)批准立项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对于项目价格公布过参照标准的,继续按照参照标准执行;对于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自行核定并备案的,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正式公布价格前,暂按备案价格执行。
  二、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逐步规范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内部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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