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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青海省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价格[2011]231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2-22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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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省内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燃煤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年第30号)和《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电煤价格调控,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必要性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其价格变动对下游行业特别是火电行业影响很大。近期,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经营困难加剧,购煤发电能力受到制约,电力供应矛盾逐步积累,如不能妥善化解,将对电力供应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创造国民经济平稳健康的良好环境,有必要加强调控,稳定电煤价格。
  二、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一) 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我省自产自用的电煤,2012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2011年电煤合同有多个价格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为准)的5%。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电煤价格基本稳定后,我省与国家同步解除临时价格干预。
  (二) 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2012年1月1日起,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
  三、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
  对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根据国家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随煤炭征收基金的标准。
  四、加强企业自律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努力增加煤炭产量,保障电煤供应,要信守合同,保证合同电煤的兑现率。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电煤价格调控政策要求,及时与煤炭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积极组织购买电煤,保障电力供应。
  五、建立监测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建立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
  六、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开展电煤价格、涉煤基金及收费项目专项检查工作。对2011年电煤合同价格执行情况,以及2012年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电煤价格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煤炭、电力企业,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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