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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2]2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3
实施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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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先导区价格、财政、公安、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利用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改善静态停车状况。根据《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价发[2008]99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交通综合整治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62号)规定和要求,参照国内同类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依法设立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站、点、库)。其它区、市、县及先导区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备案后执行。
  二、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站、点、库)分为占道(路内)、露天(路外)、室内(地下)、专业配套、封闭住宅小区、旅游景点及各类市场等类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其它区域”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
  三、各类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占道停车场分为白天临时停车场(7:00-19:00)、夜间停车场(17:00至次日7:00)和昼夜停车场。
  1、白天占道停车场划分为两个类区,采用计时收费,未安装使用计时器具的停车场禁止收费。类区划分见“大连市市内停车场类区划分示意图”。
  一类区主要是指城市繁华地段,大型商场、酒店、写字楼、集贸市场集中地,交通拥堵、停车需求大的区域。
  二类区是指一类区以外的城市区域。
  一类区中的青泥洼桥、中山广场和人民路两侧区域内的停车场,经批准可高于附表一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处于两类区边缘的停车场根据停车需求变化情况,对执行类区的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2、夜间停车场不分类区,按次收费,停车不足两小时的不收费。
  3、昼夜停车场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分别按白天、夜间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夜间停车场或昼夜停车场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收费。
  (二)露天、室内(地下)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实行划类区计时收费,类区划分与占道停车场相同。露天停车场夜间长期停放的车辆,其收费标准可在不超过包月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室内(地下)停车场夜间长期停放的车辆,其收费标准可在不超过每昼夜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交通枢纽、地铁、轻轨换乘站配建的停车场和封闭的医院停车场实行低收费政策,以鼓励市民换乘其它交通工具出行和减轻就医者负担;医院周边开放的占道或露天停车场,按照所处类区室内(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三。
  (四)封闭住宅小区分为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的露天停车场和室内(地下)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四。
  长期停放的车辆经业主同意按半年或按年收费的,半年按不超过昼夜收费标准的90%,按年不超过昼夜收费标准的80%协商议定。
  对购买地下车库或室内(地下)车位产权或使用权的用户,经营单位可适当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每月每个车库或车位不超过40元的标准协商议定。情况特殊的停车场经成本监审和征求业主意见后可实行单独定价。
  (五)旅游景点停车场继续按照《关于规范全市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9]332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五。
  (六)各类市场机动车停车场,继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机动车停车场,其所得停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除占道停车场和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停车场(站、点、库)机动车停放不满15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按次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双方应确认免费时间。
  有关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的规定、免费政策、景点停车场的市民健身优惠政策以及残疾人专用车的优惠政策,继续按照《转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8]718号)规定执行。
  商场配套建设的室内(地下)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形式,调整为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执行同类区室内(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六、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错时向社会开放,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其收费标准可自行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企业投资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场及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配建的停车场,由经营企业根据投资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
  七、经审核具备收费条件的经营性停车场,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依法持证上岗,并引导车辆停放,维护停车场车辆的停放秩序。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2 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原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1997]118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大连市内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01]5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1、占道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2、露天、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3、专业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4、封闭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5、旅游景点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6、大连市停车场类区划分示意图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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