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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使用情况、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综发[2012]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7
实施时间: 2012-1-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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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从2012年1月起,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使用情况、联动机制实施情况通报制度。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使用情况、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发改电〔201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报内容
  (一)价格调节基金建立使用情况,按附表一(各地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使用情况一览表)要求填写。
  (二)联动机制实施情况,按附表二(各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情况一览表)要求填写。
  二、上报时间
  各设区市须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0日之前报送上一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建立使用情况,其中2月份上报上年度全年情况。
  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之前报送上一季度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其中1月份上报上年度全年情况。
  为准确了解2011年全年情况,请各地务必于2012年1月30日前,将2011年全年价格调节基金建立使用相关情况、联动机制实施相关情况上报省物价局。
  三、工作要求
  请各地将负责上报价格调节基金建立使用情况、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处(科)室和具体上报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于2012年1月3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不准迟报、误报、漏报,确保我省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及时上报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建立使用管理情况和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对不按要求上报的,我们将进行通报批评,限期要求改正。
  联系人及电话:宋 春 029-87293274
  朱龙飞 029-87294735
  传 真:029-87294735
  电子邮箱:zonghechu@shaanxi.gov.cn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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