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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行发[2012]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9
实施时间: 2012-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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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国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实践,在法医物证鉴定中新增人类白细胞抗原DNA(HLA-DNA)分型检测,收费标准按每个样本最高不超过2100元收取。
  二、我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结合实际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涉及财产案件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收费,按照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但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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