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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11]6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20
实施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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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及时关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对当地贯彻实施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报道,及时掌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热点问题,对相关宣传和热点问题要快速反应,认真核实,主动与相关媒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重要或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重点抓住扣缴义务人环节,进一步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培训和辅导。要积极主动,对扣缴义务人宣讲扣税和申报的相关操作规定,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扣缴义务人怎么算、怎么填、怎么报。
  三、切实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申报大厅等“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税收专管员的培训、管理。要耐心解答纳税人咨询和疑问,解释口径要一致,不得根据自己的理解随意解答。要将优化纳税服务真正落到实处,树立地税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对部分扣缴义务人8月工资在9月发放,并按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税的,要认真解决处理。对扣缴义务人已将代扣税款申报入库的,要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办理退税。对扣缴义务人还未申报入库的,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及时重新计算扣税,将多扣税款退还给职工。
  五、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定,对当月发放当月申报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及时督促其在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月份就其该月全部收入在次月15日内合并申报纳税。
  六、按时限完成核定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定额调整工作,对于经测算在一定经营收入限额以下,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再核定个人所得税定额。
  七、立即开展新税法贯彻执行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媒体报道多、热线反映大的地区,剖析存在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各市(地)局要在9月21日至9月30日完成对县(市、区)局的检查。省局从10月10日起开始对各市(地)局进行检查。各市(地)局要在10月10日前,对本单位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和工作检查情况及相关分析(对收入的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纳税人数变化情况)向省局(个人所得税处)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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