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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11]36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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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一并落实执行。
  一、完善委托代征工作
  1.加强对受托代征单位的指导
  (1)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受托代征单位定期开展与代征税收相关业务的辅导与培训,当与代征税款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征管制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培训、辅导,确保政策执行工作程序规范到位。
  (2)畅通沟通联络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单位要明确沟通的方式和责任人,保证受托代征单位遇有完税证或代征税(费)款丢失或被盗,纳税人拒绝纳税等特殊情形时报告联络渠道的畅通,确保代征税款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及时、稳妥处置。要采取定期召开委托代征会议等方式经常听取受托代征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现有制度规范不断进行修订完善。
  2.建立完善代征人员上岗培训制度
  各市、县(市、区)局应建立完善代征人员上岗培训制度,把好代征人员的入门关,严格按标准确定代征人员。对现有代征人员应于2011年12月底前组织培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再上岗,并做好培训和代征人员的情况登记。
  各地应加强对代征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将教育和培训纳入教育工作规划,确保代征人员及时、正确掌握与代征工作相关的税收业务知识及职业道德规范,培训应进行记录登记
  3.及时掌握、报送委托代征情况
  各地应通过委托代征协议签订、日常检查等及时了解掌握委托代征工作的情况,于每年上报征管报表时一并报送《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二、加强定期定额管理工作
  1.稳妥定额,支持改善民生
  要深入落实省局“抓大、评中、定小”的税源管理工作思路,稳妥地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要求,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特别对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经营户要合理核定其定额,使这部分群体切实感受到国家的扶持政策和优惠。
  2.民主评议,确保公平合理
  各地应切实加强定期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税务分局应按规定定期组织由分局领导、科(股)室负责人、日常税源管理岗、审核监督岗、业户代表和个体协会代表等参加的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会议应予记录归档。涉及行业批量调整定额的,必须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以广泛采集各方意见,有效保证定期定额工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税务分局在行业批量调整定额时,如调高或调低幅度在20%(含)以上的,必须由市、县(市、区)局审核批准。
  3.明确简并征期最长期限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各地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各地应在11月20日前组织一次针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委托代征管理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效落实到户。
  2.受托代征单位在资格审查的过程中是否按照《委托代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报送资料,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地税机关与受托代征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费)款证书》有否按规定核发,同时在《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费)款证书》的有效期内,税务机关有否组织定期检查和业务辅导。
  4.受托代征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税款征收“限期限额”的规定。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检查定额核定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自行申报(可选程序)、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程序执行。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是否送达纳税人并取得回执。
  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认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在专项自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各市局应汇总所辖各县(市、区)局的情况(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统计时间为2011年1月1日—10月31日的情况),于11月30日前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省局。省局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择时开展检查。
  附件(略):委托代征情况表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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