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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联[2011]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10-28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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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房产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黑编〔2011〕56号)要求,自2011年9月1日起,我省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各级地税、房产(建设)、国土部门要在巩固现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作协调、信息传递,为加强“两税”征管工作提供保障。
  地税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房产(建设)、国土部门采集房产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耕地占用信息,并及时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两税”管理部门;定期向同级房产(建设)、国土部门通报“两税”征收管理情况。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土地权属登记和用地审批手续等不法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房产(建设)、国土部门。
  房产(建设)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信息,便于地税部门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国土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耕地占用信息,便于地税部门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二、落实政策,严格把关,努力提高“两税”征管水平
  各级地税、房产(建设)、国土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进一步提高“两税”征管水平。
  地税部门要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征税,确保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房产(建设)、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抓住“两税”征管的关键环节,对纳税人未出具“两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房产、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和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将“两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房产(建设)、国土部门要配合、支持地税部门在房产、土地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要创造条件,共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税”征管。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确保“两税”收入应收尽收
  各级地税、房产(建设)、国土部门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对把关不严、出现“两税”漏征漏管,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地税部门对从房产(建设)、国土部门获取的房产、土地涉税信息,只能用于征税目的,并要严格予以保密。
  各级地税、房产(建设)、国土部门要积极研究加强“两税”征管的有效措施,定期对“两税”征管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两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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