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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陕价行发[2012]1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15
实施时间: 2012-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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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
  为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补偿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2〕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
  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促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举措。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诊疗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有效保障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的原则,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三、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基本内容
  1、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财务分类,提高床位费、诊查费(含药事服务费)、级别护理费、手术费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中的治疗费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其中床位费上调幅度不得高于50%;诊查费(含药事服务费)上调幅度不得高于40%;级别护理费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中的治疗费上调幅度不得高于30%;手术费上调幅度不得高于10%。降低医用设备检查费和检验费等两类医疗服务价格,其中检查费中的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幅不得低于20%;其他医用设备检查费和检验费价格降幅不得低于15%。取消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并入调整后的床位费,不再另行收费;取消现行特需病房床位费的相关政策,执行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挂号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以外的治疗费及其他费用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仍维持现行标准,按《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调整方案在上述规定幅度内,由各县政府结合财政保障水平确定。
  2、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管。凡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的卫生材料,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对可向患者收费的特殊卫生材料,要严格按照我省特殊卫生材料加价率和加价额双限控制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向患者公示。医疗机构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降低特殊卫生材料价格。
  四、相关要求
  1、严格履行价格调整程序。县(市、区)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按照省政府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精神和上述价格改革实施意见,依照价格调整规定程序,进行医疗服务价格成本审核和价格听证,提出价格调整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同时抄省和设区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2、坚持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同步推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与改革药品加成政策、增加财政投入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等措施同步实施,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医疗费用增长得到控制。
  3、加强指导和部门间协调配合。各设区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各相关部门在改革中要主动沟通、积极协调,认真研究解决价格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4、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公示和“一日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成本核算,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对擅自设立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服务收费标准、分解和套用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费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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