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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陕价行函[2012]2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13
实施时间: 2012-2-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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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规定,现就你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杨凌示范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规定的小城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执行。可在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5%)的标准内,制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筑物的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择机出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仍按照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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